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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毒品減害替代療法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3 年 0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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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檢察官依本要點為緩起訴處分時,除記載被告同意並經指定醫療機
      構評估適於參加替代療法之旨外,應為下列之命令,並於緩起訴處
      分書載明:
  (一)緩起訴期間二年。
  (二)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被告應於指定之一定期間內,向士林觀護志
        工協進會戒毒專戶支付一定之金額。
  (三)被告應至本署指定之醫療機構,依指定之毒品病患減害替代療法
        ,按時服用替代毒品美沙酮(METHADONE) 或指定之替代藥品,
        至無繼續服用之必要為止,期間最長為一年。
  (四)被告應遵守本署指定醫療機構指定之日期,前往接受團體心理輔
        導治療。
  (五)被告應依本署觀護人指定之日期到署採尿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