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醫療機構之治療療程(療程最長為一年): (一)投藥治療:第一個月,被告應每週到院複診一次,確立替代療 法藥物之維持劑量;第二至第三個月,被告應每二週複診一次 ;滿三個月後,被告應每月複診一次,調整藥物維持劑量。 (二)團體心理輔導治療:第一階段三個月,共六至十二次;第二階 段三個月,共三至六次;第三階段六個月,共三至六次。 每次團體心理輔導治療時間約六十分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