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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毒品減害替代療法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 22
二十二、醫療機構之治療療程(療程最長為一年):
    (一)投藥治療:第一個月,被告應每週到院複診一次,確立替代療
          法藥物之維持劑量;第二至第三個月,被告應每二週複診一次
          ;滿三個月後,被告應每月複診一次,調整藥物維持劑量。
    (二)團體心理輔導治療:第一階段三個月,共六至十二次;第二階
          段三個月,共三至六次;第三階段六個月,共三至六次。
        每次團體心理輔導治療時間約六十分鐘。
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訂定
22
二十二、醫療機構之治療療程(療程最長為一年):
    (一)投藥治療:第一個月,被告應每週到院複診一次,確立替代療
          法藥物之維持劑量;第二至第三個月,被告應每二週複診一次
          ;滿三個月後,被告應每月複診一次,調整藥物維持劑量。
    (二)團體心理輔導治療:第一階段三個月,共六至十二次;第二階
          段三個月,共三至六次;第三階段六個月,共三至六次。
        每次團體心理輔導治療時間約六十分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