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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授課教師教學評鑑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9 月 11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高雄少觀所合署辦公)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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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戒治所戒治處遇師資遴聘及評鑑要點」第六點,辦理法務部矯
    正署高雄戒治所(以下簡稱本所)授課教師教學評鑑,特訂定本注意
    事項。
二、戒治處遇師資遴聘及評鑑委員會,由所長、秘書、各科室主管,以及
    輔導員、臨床心理師、社工員各推派一人代表組成;以所長或由所長
    指派人員擔任主任委員。
    委員會議各項決議,以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表決
    權過半數之同意決定之。
三、本注意事項指針對本所大班課程授課教師進行教學評鑑之原則,內容
    包括行政考核及教學評核兩部分,各佔百分之五十進行計分;並於每
    年六月、十二月召開師資遴聘評鑑委員會議進行審查。
四、實施內容:
(一)行政考核:
      1.調查對象:由業務承辦人負責彙整相關資料。
      2.評量工具:授課狀態統計表。
      3.實施情形:每三個月彙整乙次,並將調查結果陳核。
(二)教學評核:
      1.調查對象:教區教輔小組成員,包括輔導員、臨床心理師、社工
        員、教區科員、教室戒護人員。
      2.評量工具:教師授課狀況評量表。
      3.實施情形:每年五月、十一月實施乙次,調查結果除陳核外,並
        應提交本所師資遴聘評鑑委員會進行報告。
五、遴聘授課教師為個人接聘者,評鑑對象為個人;遴聘授課教師為團體
    接聘者(如宗教團體),評鑑對象為其團體。
六、評鑑資料提交本所師資遴聘評鑑委員會審查,以作為教師是否續聘之
    參考。針對授課教師所得最後總分未達六十分者,經過委員會全體投
    票後:
(一)半數以上委員同意解聘者,則不續聘。
(二)未達半數以上委員同意解聘者,經由承辦工作人員與授課教師溝通
      教學方式與內容,給予繼續留用,下次評鑑仍未達合格標準者,予
      以解聘。
七、授課教師經聘請後有違反本所之規定或其他不適任之情形時,得隨時
    由本所教輔小組檢具相關事證提交師資遴聘評鑑委員會審查,以決議
    是否予以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