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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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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辦理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以下簡稱本所)授課教師教學評鑑
    ,特制訂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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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師教學評鑑依據 93 年 2  月 26 日法務部法矯字第 0930933888
    號函示「戒治所戒治處遇師資遴聘及評鑑要點」第六點制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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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之一、戒治處遇師資遴聘及評鑑委員會,由所長、秘書、各科室主管,
        以及輔導員、臨床心理師、社工員各推派一人代表組成;以所長
        或由所長指派人員擔任主任委員。
        委員會議各項決議,以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
        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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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注意事項指針對本所大班課程授課教師進行教學評鑑之原則,內容
    包括行政考核及教學評核兩部分,各佔五十%進行計分;並於每年六
    月、十二月召開師資遴聘評鑑委員會議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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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實施內容:
(一)行政考核:
      1.調查對象:由業務承辦人負責彙整相關資料。
      2.評量工具:授課狀態統計表。
      3.實施情形:每三個月彙整乙次,並將調查結果陳核。
(二)教學評核:
      1.調查對象:教區管教小組成員,包括輔導員、臨床心理師、社工
        員、教區科員、教室戒護人員。
      2.評量工具:教師授課狀況評量表。
      3.實施情形:每年五月、十一月實施乙次,調查結果除陳核外,並
        應提交本所師資遴聘評鑑委員會進行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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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遴聘授課教師為個人接聘者,評鑑對象為個人;遴聘授課教師為團體
    接聘者(如宗教團體),評鑑對象為其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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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評鑑資料提交本所師資遴聘評鑑委員會審查,以作為教師是否續聘之
    參考。針對授課教師所得最後總分未達六十分者,經過委員會全體投
    票後:
(一)半數以上委員同意解聘者,則不續聘。
(二)未達半數以上委員同意解聘者,經由承辦工作人員與授課教師溝通
      教學方式與內容,給予繼續留用,下次評鑑仍未達合格標準者,予
      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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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授課教師經聘請後有違反本所之規定或其他不適任之情形時,得隨時
    由本所管教小組檢具相關事證提交師資遴聘評鑑委員會審查,以決議
    是否予以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