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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授課教師教學評鑑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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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評鑑資料提交本所師資遴聘評鑑委員會審查,以作為教師是否續聘之
    參考。針對授課教師所得最後總分未達六十分者,經過委員會全體投
    票後:
(一)半數以上委員同意解聘者,則不續聘。
(二)未達半數以上委員同意解聘者,經由承辦工作人員與授課教師溝通
      教學方式與內容,給予繼續留用,下次評鑑仍未達合格標準者,予
      以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