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授課教師教學評鑑注意事項 6
六、評鑑資料提交本所師資遴聘評鑑委員會審查,以作為教師是否續聘之
    參考。針對授課教師所得最後總分未達六十分者,經過委員會全體投
    票後:
(一)半數以上委員同意解聘者,則不續聘。
(二)未達半數以上委員同意解聘者,經由承辦工作人員與授課教師溝通
      教學方式與內容,給予繼續留用,下次評鑑仍未達合格標準者,予
      以解聘。
民國 106 年 04 月 25 日修正
6
六、評鑑資料提交本所師資遴聘評鑑委員會審查,以作為教師是否續聘之
    參考。針對授課教師所得最後總分未達六十分者,經過委員會全體投
    票後:
(一)半數以上委員同意解聘者,則不續聘。
(二)未達半數以上委員同意解聘者,經由承辦工作人員與授課教師溝通
      教學方式與內容,給予繼續留用,下次評鑑仍未達合格標準者,予
      以解聘。
民國 100 年 10 月 04 日修正
6
六、評鑑資料提交本所師資遴聘評鑑委員會審查,以作為教師是否續聘之
    參考。針對授課教師所得最後總分未達 60 分者,經過委員會全體投
    票後:
(一)半數以上委員同意解聘者,則不續聘;
(二)未達半數以上委員同意解聘者,經由承辦工作人員與授課教師溝通
      教學方式與內容,給予繼續留用,下次評鑑仍未達合格標準者,予
      以解聘。
民國 100 年 02 月 01 日修正
6
六、評鑑資料提交本所師資遴聘評鑑委員會審查,以作為教師是否續聘之
    參考。針對授課教師所得平均分數未達 60 分者,經過委員會全體投
    票後:(1) 半數以上委員同意解聘者,則不續聘;(2) 未達半數
    以上委員同意解聘者,經由承辦工作人員與授課教師溝通教學方式與
    內容,給予繼續留用,下次評鑑仍未達合格標準者,予以解聘。
民國 96 年 09 月 11 日訂定
6
六、評鑑資料提交本所師資遴聘評鑑委員會審查,以作為教師是否續聘之
    參考。針對授課教師所得平均分數未達 50 分者,經過委員會全體投
    票後:(1) 半數以上委員同意解聘者,則不續聘;(2) 未達半數
    以上委員同意解聘者,經由主辦工作人員與授課教師溝通教學方式與
    內容,給予繼續留用,下次評鑑仍未達合格標準者,予以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