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評鑑資料提交本所師資遴聘評鑑委員會審查,以作為教師是否續聘之 參考。針對授課教師所得最後總分未達六十分者,經過委員會全體投 票後: (一)半數以上委員同意解聘者,則不續聘。 (二)未達半數以上委員同意解聘者,經由承辦工作人員與授課教師溝通 教學方式與內容,給予繼續留用,下次評鑑仍未達合格標準者,予 以解聘。
六、評鑑資料提交本所師資遴聘評鑑委員會審查,以作為教師是否續聘之 參考。針對授課教師所得最後總分未達 60 分者,經過委員會全體投 票後: (一)半數以上委員同意解聘者,則不續聘; (二)未達半數以上委員同意解聘者,經由承辦工作人員與授課教師溝通 教學方式與內容,給予繼續留用,下次評鑑仍未達合格標準者,予 以解聘。
六、評鑑資料提交本所師資遴聘評鑑委員會審查,以作為教師是否續聘之 參考。針對授課教師所得平均分數未達 60 分者,經過委員會全體投 票後:(1) 半數以上委員同意解聘者,則不續聘;(2) 未達半數 以上委員同意解聘者,經由承辦工作人員與授課教師溝通教學方式與 內容,給予繼續留用,下次評鑑仍未達合格標準者,予以解聘。
六、評鑑資料提交本所師資遴聘評鑑委員會審查,以作為教師是否續聘之 參考。針對授課教師所得平均分數未達 50 分者,經過委員會全體投 票後:(1) 半數以上委員同意解聘者,則不續聘;(2) 未達半數 以上委員同意解聘者,經由主辦工作人員與授課教師溝通教學方式與 內容,給予繼續留用,下次評鑑仍未達合格標準者,予以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