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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授課教師教學評鑑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7
七、授課教師經聘請後有違反本所之規定或其他不適任之情形時,得隨時
    由本所教輔小組檢具相關事證提交師資遴聘評鑑委員會審查,以決議
    是否予以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