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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授課教師教學評鑑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2
二、戒治處遇師資遴聘及評鑑委員會,由所長、秘書、各科室主管,以及
    輔導員、臨床心理師、社工員各推派一人代表組成;以所長或由所長
    指派人員擔任主任委員。
    委員會議各項決議,以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表決
    權過半數之同意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