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實習成品之處理,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公開展示:提供機關內部或其他機關團體公開展示,應事前填具實
習成品展示報告單(如附表四)。涉及其他機關團體者,雙方應事
前以書面議定展示事宜,展期結束後應速清點收回。
(二)義賣:矯正機關與其他政府機關、更生保護會或合法之公益、慈善
、福利團體,事前以書面議定舉辦公益性質之義賣活動,提供實習
成品作為義賣品,義賣收入供作指定之公益用途。收受義賣收入之
機關團體後續應將公益用途之支用明細、範圍及單據(憑證)等執
行情形函送矯正機關備查。
(三)推廣:為宣導職業訓練成果、促進收容人就業或其他相類似之目的
,致贈實習成品予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者,應事前填具實習成品
推廣報告單(如附表五),送經機關首長核定,其推廣用途、對象
及品項數量不得流於浮濫。
(四)回收再利用:實習成品全部或部份經分離拆卸後,作為收容人職業
訓練材料物品使用。
(五)試吃或試用:為促進授課學習效率,收容人參加餐飲、生活用品或
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期間實習製作之食品及用品,得提供收容人或機
關員工品嚐及試用,矯正機關並應製作回饋意見調查表供填寫改進
建議之用;亦得以廚餘資源回收或報廢方式處理。
(六)廢品處理:實習成品因品質欠佳或其他情形,難以依前五款規定處
理且無保存必要者,應依物品管理手冊之規定辦理報廢或以廚餘資
源回收方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