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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4 05:0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矯正機關收容人技能訓練實習成品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4 月 04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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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有效規範各矯正機關收容人技能訓練實習成品之處理方式,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實習成品,係指收容人參加技能訓練期間實習製作之具有
    一定形體,足以保存,且可堪作為日常生活使用或觀賞品評之技藝成
    品。
三、技能訓練工場應就當日完成之實習成品樣式及數量,確實填具實習成
    品完成通知單。
四、實習成品之認定應保持客觀公正,不得有規避適用本要點之行為。
五、技能訓練主管單位應依據實習成品完成通知單所列成品、規格及數量
    驗收入庫。實習成品應分門別類,予以編號,妥善存放保管。
六、矯正機關作業與技能訓練之材料、物品、製成品及實習成品應嚴予區
    隔列管,並建立登記帳務資料。
七、矯正機關對於實習成品之處理,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公開展示:提供本機關或其他機關團體公開展示,如提供其他機關
      團體公開展示,雙方應事前以書面議定展示事宜,展期結束後應速
      清點收回。
(二)義賣:矯正機關與其他政府機關、更生保護會或合法之公益、慈善
      、福利團體,事前以書面議定舉辦公益性質之義賣活動,提供實習
      成品作為義賣品,義賣收入供作指定之公益用途。收受義賣收入之
      機關團體後續應將公益用途之支用明細、範圍及單據(憑證)等執
      行情形函送矯正機關備查。
(三)推廣:為宣導技能訓練成果、促進收容人就業或其他相類似之目的
      ,致贈實習成品予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者,應事前填具實習成品
      推廣報告單,送經機關首長核定,其推廣用途、對象及品項數量不
      得流於浮濫。
(四)回收再利用:實習成品全部或部份經分離拆卸後,作為收容人技能
      訓練材料物品使用。
八、實習成品如需攜出矯正機關,應由技能訓練主管單位開具實習成品出
    門證,交由門衛管理人員查驗始能放行。
九、實習成品品質欠佳,難以依第七點規定處理且無保存必要者,得予報
    廢,廢品處理應依事務管理手冊之規定辦理。
十、技能訓練主管單位應設置實習成品分類備查簿,依收發憑據資料,記
    錄實習成品之收受、發送及入庫存放等情形。
十一、技能訓練主管單位應依實習成品分類備查簿,按月編製實習成品收
      發月報表,陳送機關首長核閱。
十二、實習成品每半年至少盤點一次,並將盤點結果陳報機關首長,如有
      盤餘或盤絀之實習成品,應即查明原因依相關規定處理,並補為增
      減之登記。
十三、收容人參加中西式餐飲、食品烘焙或相關職類技能訓練期間實習製
      作之食品,得提供收容人、機關員工或外賓品嚐,矯正機關並應製
      作回饋意見調查表供填寫改進建議之用;亦得以廚餘資源回收方式
      處理。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