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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矯正機關收容人技能訓練實習成品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96 年 04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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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實習成品如需攜出矯正機關,應由技能訓練主管單位開具實習成品出
    門證,交由門衛管理人員查驗始能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