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緩起訴處分金及協商程序履行金額之支付對象,除公庫外,以下列四
類為指定支付之團體:
(一)第一類:在本署轄區內,依法律負有犯罪防治、更生保護、被害人
補償或法律宣導、扶助等工作項目,經本署審查合格,且與本署簽
訂契約之公益團體。
(二)第二類:在本署轄區內.以協助犯罪預防、被害人保護、法律宣導
,或從事法務部或檢察機關指定之公益活動為工作項目,經本署審
查合格,且與本署簽訂契約之公益團體。
(三)第三類:在本署轄區內,從事前二款以外之公益事業,著有成效,
經本署審查合格,且與本署簽訂契約之公益團體。
(四)第四類:本署轄區內之地方自治團體,其申請某項專案性計畫經本
署審查合格,且與本署簽訂契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