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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緩起訴處分金暨協商程序履行金額指定團體遴選及申請運用作業規定
廢止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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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程序:申請案採事前審核制,除公庫免予申請外,其餘各類之團
    體,均應依下列規定時間提出申請。遇有符合規定之優良公益團體,
    未提出申請者,在申請期限屆滿前,得由本署觀護人室派員前往輔導
    該團體檢附相關文件提出申請。
(一)申請時間:
      1.以從事之經常性公益事業為申請者:每年一月底前向本署提出申
        請。
      2.以從事之某專案公益事業為申請者:每季受理申請一次(專案計
        劃跨越兩季以上時,亦僅申請一次即可),並於每年一、四、七
        、十月月底前提出申請(第一、二、三類團體於年度進行中,臨
        時為籌辦某專案公益事業時,亦應照此規定,另提出專案申請)
        。
(二)申請應檢附之文件:
      1.第一、二、三類之公益團體從事經常性公益事業為申請時,除填
        妥附表一、附表二外,並檢附(1) 組織章程、(2) 董監事或
        委員名冊、(3) 立案證書影本(4) 本年度之經費預算書向本
        署提出申請。
      2.第一、二、三類之公益團體如已向本署申請經常性公益事業者,
        當年度欲追加專案申請時,除填妥申請書(附表一之一)外,應
        提出計劃書(附表三),詳列計劃宗旨、目的、服務對象、服務
        項目、預期成效及經費預算(附表四)。
      3.第四類之地方自治團體如欲從事某項專案性公益事業申請時,除
        填妥申請書(附表一之一)、外,應提出計劃書(附表三)及經
        費預算(附表四)。
      4.第一、二、三類之公益團體如未向本署申請經常性公益事業,欲
        從事某項專案性公益事業申請時,除填妥附表一之一、附表二、
        附表三、附表四外,另檢附(1) 組織章程、(2) 董監事或委
        員名冊、(3) 立案證書影本(4) 本年度之經費預算書向本署
        提出申請。
      5.第一類公益團體,欲支用緩起訴處分金時,應提出專案計劃經本
        署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方得支用,但接受本署業務單位指導,承
        辦相關計劃時,不在此限。
      6.申請文件不齊全者,得由本署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資料
        不全者,視為撤回申請。
      7.提出之文件為影本時,應在影本上加註與正本相符之字樣,並簽
        章切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