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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緩起訴處分金暨協商程序履行金額指定團體遴選及申請運用作業規定
廢止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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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計劃執行及核銷:
(一)審查合格之申請單位應按計畫執行,不得抵用或移用。以經常性事
      業申請之補助款,應於每年 10 月底前陳報實施成果(附表十一)
      ,並檢附年度活動成果簡介、活動新聞稿、照片等。以專案計劃申
      請之補助款,應於該計劃完成後一個月內陳報實施成果(附表十二
      ),陳報實施成果時,並檢附成果報告表(附表六)、方案活動新
      聞稿、照片、經費支出明細、單據憑證(附表七之一、附表七、附
      表八)送本署核備。
(二)受支付對象應於每月五日前,將上月之入款對帳月報表(附表十)
      傳真至本署執行科核對彙整。
(三)核銷款項作業應依政府會計作業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