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計劃執行及核銷:
(一)審查合格之申請單位應按計畫執行,不得抵用或移用。以經常性事
業申請之補助款,應於每年 10 月底前陳報實施成果(附表十一)
,並檢附年度活動成果簡介、活動新聞稿、照片等。以專案計劃申
請之補助款,應於該計劃完成後一個月內陳報實施成果(附表十二
),陳報實施成果時,並檢附成果報告表(附表六)、方案活動新
聞稿、照片、經費支出明細、單據憑證(附表七之一、附表七、附
表八)送本署核備。
(二)受支付對象應於每月五日前,將上月之入款對帳月報表(附表十)
傳真至本署執行科核對彙整。
(三)核銷款項作業應依政府會計作業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