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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緩起訴處分金暨協商程序履行金額指定團體遴選及申請運用作業規定
廢止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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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緩起訴處分金及協商程序履行金額之支付對象,除公庫外,以下列四
    類為指定支付之團體:
(一)第一類:在本署轄區內,依法律負有犯罪防治、更生保護、被害人
      補償或法律宣導、扶助等工作項目,經本署審查合格,且與本署簽
      訂契約之公益團體。
(二)第二類:在本署轄區內.以協助犯罪預防、被害人保護、法律宣導
      ,或從事法務部或檢察機關指定之公益活動為工作項目,經本署審
      查合格,且與本署簽訂契約之公益團體。
(三)第三類:在本署轄區內,從事前二款以外之公益事業,著有成效,
      經本署審查合格,且與本署簽訂契約之公益團體。
(四)第四類:本署轄區內之地方自治團體,其申請某項專案性計畫經本
      署審查合格,且與本署簽訂契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