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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緩起訴處分金暨協商程序履行金額指定團體遴選及申請運用作業規定
廢止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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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查作業:
(一)審查小組之成員:
      由檢察長指定本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主任觀護人或觀護人及相
      關業務人員共同組成,必要時得遴聘專家學者共同參與。由檢察長
      或其指定之主任檢察官一人召集主持。
(二)審查方式:
      1.審查方式採初審及複審,初審為資格審,由觀護人室為初步資格
        審查後,加註意見提請審查小組複審之。於初審或複審時,發現
        該團體檢附之文件不全時,得通知限期補正,逾其不補正者,視
        為撤回申請。
      2.本署審查小組按季於每年二、五、八、十一月各召開會議一次辦
        理複審,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舉凡緩起訴處分金或協商程序履
        行金額之申請單位是否合格、各該單位可資分配之金額、受分配
        之先後次序、集中給付或零星給付、屬經常性或專案性等問題,
        均由審查小組決定。
      3.以書面審查為原則,但審查小組認有必要時,得請申請團體派員
        列席說明。 
(三)審核重點:
      1.申請之公益團體,是否為依人民團體法相關規定設立之社會團體
        ,且在花蓮地區服務著有成效者。
      2.依團體類別,審核其所提出計畫之妥適性。
      3.依計畫執行後是否能達成目的之實效性。
      4.依計畫執行成果資料,送本署核對彙整或備查之時效性及配合度
        。
      5.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