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提升教學與服務水準,增進本所毒品戒治成效及服務績效,特訂定 本要點。
二、授課教師原則為一年一聘,教師評鑑每半年辦理一次,由本所組成委 員會會議辦理之。其組成人數為五到十五人,其成員由下列人員聘任 之。 (一)所長指派本所主管人員。 (二)所長邀請所外人士或專家學者擔任。 (三)業務承辦科室推派人員。 前項評鑑委員會由所長指定召集人並主持評鑑事項。
三、評鑑項目分教學與服務。各項目總和滿分為一百分。以各委員所評總 分之平均值達七十分者,為通過評鑑。
四、教師評鑑進行應參酌收容人與本所承辦業務、管教同仁之意見。 意見調查每年得辦理二次。其中,收容人意見佔百分之三十,本所承 辦業務、管教同仁意見佔百分之七十。 前項調查以教師授課內容、服務熱忱、教學品質、表達能力為評鑑項 目。
五、教師經評鑑優良者,機關得予適當之獎勵或表揚。
六、連續二次評鑑未通過者,評鑑會議得建議予以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