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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師資評鑑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7 月 28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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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提升教學與服務水準,增進本所毒品戒治成效及服務績效,特訂定
    本要點。
二、授課教師原則為一年一聘,教師評鑑每半年辦理一次,由本所組成委
    員會會議辦理之。其組成人數為五到十五人,其成員由下列人員聘任
    之。
(一)所長指派本所主管人員。
(二)所長邀請所外人士或專家學者擔任。
(三)業務承辦科室推派人員。
    前項評鑑委員會由所長指定召集人並主持評鑑事項。
三、評鑑項目分教學與服務。各項目總和滿分為一百分。以各委員所評總
    分之平均值達七十分者,為通過評鑑。
四、教師評鑑進行應參酌收容人與本所承辦業務、管教同仁之意見。
    意見調查每年得辦理二次。其中,收容人意見佔百分之三十,本所承
    辦業務、管教同仁意見佔百分之七十。
    前項調查以教師授課內容、服務熱忱、教學品質、表達能力為評鑑項
    目。
五、教師經評鑑優良者,機關得予適當之獎勵或表揚。
六、連續二次評鑑未通過者,評鑑會議得建議予以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