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臺灣新店戒治所新戒所輔字第 0950500
067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9 點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臺灣新店戒治所第二十六次所務行政會
議通過
2.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九日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新戒所輔字第 10005
00050 號函修正名稱;並溯自一百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灣新店戒治所師資評鑑要點;新名稱:法務部矯正署新店
戒治所師資評鑑要點)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七日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新戒所輔字第
1030500080 號函修正第 4、6、8 點條文;刪除第 9 點條文;並溯
自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四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新戒所輔
字第 10305000960 號函修正全文 6 點;並自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四日
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九日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醫決字第 10301
830640 號函准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