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授課教師原則為 1 年 1 聘,教師評鑑每半年辦理 1 次,由本所 組成委員會會議辦理之。其組成人數為 5 到 15 人,其成員由下列 人員聘任之。 (一)所長指派本所主管人員。 (二)所長邀請所外人士或專家學者擔任。 (三)業務承辦科室推派人員。 前項評鑑委員會由所長指定召集人並主持評鑑事項。
六、教師評鑑進行應參酌收容人與本所承辦業務、管教同仁之意見。意見 調查每年得辦理二次。其中,收容人意見佔 30 %,本所承辦業務、 管教同仁意見佔 70 %。 前項調查以教師授課內容、服務熱忱、教學品質、表達能力為評鑑項 目。
八、連續二次評鑑未通過者,評鑑會議得建議予以解聘。授課師資經聘任 後,授課期間有違反本所規定或其他不適任之情形,得經輔導科報請 召開臨時教師評鑑委員會審查決議是否予以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