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17:09

歷史法規

民國 103 年 11 月 07 日
四、授課教師原則為 1  年 1  聘,教師評鑑每半年辦理 1  次,由本所
    組成委員會會議辦理之。其組成人數為 5  到 15 人,其成員由下列
    人員聘任之。
(一)所長指派本所主管人員。
(二)所長邀請所外人士或專家學者擔任。
(三)業務承辦科室推派人員。
    前項評鑑委員會由所長指定召集人並主持評鑑事項。
六、教師評鑑進行應參酌收容人與本所承辦業務、管教同仁之意見。意見
    調查每年得辦理二次。其中,收容人意見佔 30 %,本所承辦業務、
    管教同仁意見佔 70 %。
    前項調查以教師授課內容、服務熱忱、教學品質、表達能力為評鑑項
    目。
八、連續二次評鑑未通過者,評鑑會議得建議予以解聘。授課師資經聘任
    後,授課期間有違反本所規定或其他不適任之情形,得經輔導科報請
    召開臨時教師評鑑委員會審查決議是否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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