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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師資評鑑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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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教師評鑑進行應參酌收容人與本所承辦業務、管教同仁之意見。
    意見調查每年得辦理二次。其中,收容人意見佔百分之三十,本所承
    辦業務、管教同仁意見佔百分之七十。
    前項調查以教師授課內容、服務熱忱、教學品質、表達能力為評鑑項
    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