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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師資評鑑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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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評鑑項目分教學與服務。各項目總和滿分為一百分。以各委員所評總
    分之平均值達七十分者,為通過評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