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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師資評鑑要點 3
三、評鑑項目分教學與服務。各項目總和滿分為一百分。以各委員所評總
    分之平均值達七十分者,為通過評鑑。
民國 95 年 07 月 2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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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評鑑項目分教學與服務。各項目總和滿分為一百分。以各委員所評總
    分之平均值達七十分者,為通過評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