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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南投看守所「視聽中心」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6 月 03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南投少觀所合署辦公)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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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依九十二年第七次所務會議所長指示辦理。
二、設置目的:為提倡正當娛樂,增進員工身心健康,舒解工作壓力,並
    增進員工情感交流。經 所長指示於辦公大樓三樓文康室設置員工「
    視聽中心」。
三、視聽中心之設備共有:卡拉 OK 點唱機設備乙套、影音設備乙套、燈
    光設備乙套、冷氣機乙部、沙發椅十張,茶机五張、十四吋電視乙個
    、高腳椅乙張。
四、視聽中心各項設備,由總務科財產管理人負責保管。維護保美及檢修
    由營繕導師負責。清潔方面由庶務洽外役打掃。
五、視聽中心使用對象:本所之長官、貴賓,本所員工及眷屬 (不含替代
    役) 。
六、長官及貴賓之使用,依所長之指示辦理。
七、本所員工及眷屬之使用,應填寫「申請表」 (如附件 ),經所長核准
    後使用 (非上班時間所長不在時由督勤官代理 )。「申請表」之填寫
    :本所員工填寫姓名、時間即可。員工帶有眷屬時,除填眷屬姓名外
    應加填「稱謂」欄。
八、視聽中心可容納人數為十人,經核准人數未達十人時,應允許其他經
    核准人員共同使用。
九、視聽中心使用時機: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十六時
    卅分至二十二時卅分。假日分三時段: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
    卅分至十七時卅分,晚上十八時卅分至二十二時卅分。
十、在經費有限的情況下,視聽中心各項設備得之不易,希望同仁愛惜使
    用。使用時應維護場地清潔,以保持悠雅舒適的休閒空間。使用後,
    申請人應清理現場恢復原貌,關閉所有電源並鎖門。
十一、使用視聽中心時,嚴禁在內吸煙喝酒。各項設備如有故障,應立即
      反應並停止使用。使用後如發現各項設備有不正常之損壞,申請人
      應負損壞賠償之責。
十二、每日上班後財產保管人與營繕導師應檢查視聽中心各項設備是否正
      常可用,假日前亦應做例行檢查。
十三、本要點經所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