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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南投看守所「視聽中心」使用管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7
七、本所員工及眷屬之使用,應填寫「申請表」 (如附件 ),經所長核准
    後使用 (非上班時間所長不在時由督勤官代理 )。「申請表」之填寫
    :本所員工填寫姓名、時間即可。員工帶有眷屬時,除填眷屬姓名外
    應加填「稱謂」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