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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新竹監獄實施電話預約接見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3 月 01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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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監為加強接見之登記業務,提昇服務品質,特訂定「臺灣新竹監獄
    實施預約接見注意事項」,藉此縮短收容人親屬辦理接見及等候時間
    ,力行為民服務宗旨之便民措施。
二、預約接見專線:03-5224097。
三、預約接見時間:
    每週一至週五之上班日:上午 9  時至 11 時、下午 2  時至 4  時
    。
四、不予受理申請日期:
    1.例假日
    2.國定假日
    3.農曆春節假期
五、申請資格及接見次數:
    1.申請資格:以最近親屬為限 (親屬卡內登錄者) ,且在本監已申請
      一般接見,有接見紀錄可查核者。
    2.接見次數: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辦理。
六、開放預約接見名額:接見日的每一梯次中三個名額。
七、不適預約接見收容人:
    經檢察官、法官諭知禁止接見及通信或違規隔離暨解罰考核中之收容
    人,不予受理。
八、每日接見梯次時間表:
    上午:第 1  梯次  08:30
          第 2  梯次  09:00
          第 3  梯次  09:30
          第 4  梯次  10:00
          第 5  梯次  10:30
          第 6  梯次  11:00
          第 7  梯次  11:30
    下午:第 8  梯次  01:30
          第 9  梯次  02:00
          第 10 梯次  02:30
          第 11 梯次  03:00
          第 12 梯次  03:30
          第 13 梯次  04:00
九、不許預約接見事項:
    辦理預約後尚未完成接見者,不接受下一次預約登記。
十、撤銷預約接見事項:
    家屬辦理預約時,應以真實身分登錄,如經查核有偽造 (謊報) 身分
    者,取消使用此項服務之資格;而當日預約視同無效。
十一、完成預約接見注意事項:
      1.完成預約手續申請人需於接見當日預約時間之前十分鐘到達,持
        證明文件 (身分證、駕照、外國人請持居留證或護照) 補辦接見
        登記手續。
      2.如未能依預約日期及時段前來辦理接見登記手續者,應於預約日
        期之前一天上班時間,來電 03-5224097 告知取消預約;如半年
        內預約接見累計達三次未來辦理接見登記者,以最近一次預約接
        見日起算六個月內暫停受理預約。
十二、本注意事項陳  典獄長核定提監務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