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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新竹監獄實施電話預約接見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3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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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完成預約接見注意事項:
      1.完成預約手續申請人需於接見當日預約時間之前十分鐘到達,持
        證明文件 (身分證、駕照、外國人請持居留證或護照) 補辦接見
        登記手續。
      2.如未能依預約日期及時段前來辦理接見登記手續者,應於預約日
        期之前一天上班時間,來電 03-5224097 告知取消預約;如半年
        內預約接見累計達三次未來辦理接見登記者,以最近一次預約接
        見日起算六個月內暫停受理預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