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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辦理累進處遇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2 月 03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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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收入監受刑人經考核表現良好者則:第一類別之受刑人於入監當月
    ,第二類別至第四類別受刑人於入監考核滿一個月,第五類別至第十
    六類別受刑人於入監考核滿二個月提累進處遇審查會報請編級。
二、新收未編等之強制工作受處分人表現良好得於入所後之次月提累進處
    遇審查會報請編級,報編次月起分。(例如五月入所,六月提累進處
    遇審查會報請編等,七月起分)
三、強制工作受處分人免除或執畢而接續執行本刑者,依本注意事項第一
    點之規定辦理;執行徒刑後因執行強制工作處分,使其刑之執行中斷
    ,迨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而恢復其原受刑人身分,依檢察官
    簽發執行指揮書刑期起算日期,接續原徒刑之始日接續記分。
四、以新法撤銷假釋執行其殘刑之受刑人,於殘刑執畢或縮滿執行本刑者
    ,當月提累進處遇審查會報請編級,報編次月起分。
五、原刑期不符累進處遇(如刑期未滿六個月)因更刑而適用累進處遇之
    受刑人,視入所後考核之期間依本注意事項第一點之規定辦理。
六、他監移入本所之受刑人:已編級者依本所訂定之「法務部矯正署臺東
    監獄泰源分監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注意事項」接續考評。未編級者,
    依本注意事項第一點之規定辦理。
七、未報編收容人違規者,緩編一個月並提累進處遇審查會審議。違規情
    節重大或考核中再違規者,得再緩編並提累進處遇審查會審議。
八、報請逕編三級者,必須符合法定要件,並經簽案核准後提累進處遇審
    查會審議。
九、受刑人報請和緩處遇者,均依本所訂定之「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
    源分監受刑人報請和緩處遇(回復處遇)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十、評分表於每月十五日前送各工場主管、作業導師(訓練師)評核,並
    於當月月底前完成成績登錄及輸入獄政系統,次月五日前將成績公佈
    於各場舍。
十一、評分表、記分總表之罪名、進級年月、獎懲、加扣分、停止記分、
      縮刑、更刑、犯次、適用新舊法等記錄應詳實正確。如有更刑時應
      調閱身分簿核對其相關資料(如犯次、新舊法、成少犯等)。
十二、輔導員、導師(訓練師)場舍主管評分時,有更正成績者,須核章
      。如成績已輸入獄政系統,應知會承辦人更正,以維線上作業之正
      確性。
十三、各評分人員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規定及本注意事項評分,若有不
      符規定者,由教區輔導員處理。
十四、簽擬提報收容人獎勵案,應於每月二十五日前陳核完畢,以利提累
      進處遇審查會審議。
十五、借提收容人之分數須於每月十五日前向寄禁監獄或看守所函索。
十六、評核收容人成績分數應依本所訂定之「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
      所收容強制工作受處分人累進處遇評分注意事項」、「法務部矯正
      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注意事項」評分;收容人
      違規處分後,其回復分數應依「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受刑人累進
      處遇評分要點」辦理。
十七、收容人違反生活管理規定,管教人員在操行或教化(強制工作受處
      分人為責任觀念及意志、學習)成績備考欄內註明具體事實時,當
      月評分可核低分數○.四分以內。
十八、收容人有應獎賞之行為,操行或教化(強制工作受處分人為責任觀
      念及意志、學習)成績分數超過晉分標準者應於備考欄內註明事實
      ,並提累進處遇審查會審議。
十九、其他未盡事宜依照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