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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辦理累進處遇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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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評核收容人成績分數應依本所訂定之「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
      所收容強制工作受處分人累進處遇評分注意事項」、「法務部矯正
      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注意事項」評分;收容人
      違規處分後,其回復分數應依「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受刑人累進
      處遇評分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