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所務會議通過訂定發布
全文 20 點
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泰所教字第 095
1100788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19 點
3.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六日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泰訓所教字第 1
001100004 號函修正名稱;並自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
(原名稱: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辦理累進處遇注意事項(增訂);新名
稱: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辦理累進處遇注意事項(增訂))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六日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泰訓所輔字
第 10311002240 號函修正第 1、3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
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七日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泰訓所輔字
第 10311002840 號函修正全文 19 點;並自一百零三年十月一日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泰訓所輔
字第 10911002450 號函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