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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苗栗看守所替代役役男宿舍守則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9 月 18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6 月 24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苗栗少觀所合署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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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役男宿舍區為本所行政大樓四樓,包括寢室、餐廳、浴廁、禮堂、走
    廊。
二  役男休班備勤時非因公務、會客或休假不得擅離宿舍區,違者議處。
三  宿舍區嚴禁會客或留宿外客,役男如有親友會客應經登記後,於指定
    處所會客。非經報准嚴禁役男親友或其他人員進入或逗留。
四  宿舍區環境各項設備應隨時保持清潔,由輪值之役男清潔值日負責打
    掃及整理,所有之門窗、玻璃、燈管、桌椅、櫥櫃或其他設備等,均
    應隨時打掃及擦拭。
五  宿舍區內一切設備,役男應切實愛護,如有毀損或破壞時,應由損壞
    人負責照價賠償,如係蓄意破壞者依情節之輕重議處。
六  役男寢室內務應依規定整理 (如附圖一、二) ,並經常保持清潔。桌
    椅、床沿及窗戶禁止晾掛衣物或懸掛物品。
七  非就寢或補休時間,除因病核准外,不得任意開舖或躺臥床上。
八  宿舍區內不得高聲喧嘩或歌唱,以免影響所內之正常運作。
九  管理幹部 (班長) 職責:
 (一) 督導宿舍區環境之整潔。
 (二) 排定清潔值日及安全士官之輪值及督導。
 (三) 宿舍區設備之管理。
 (四) 宿舍區內秩序之維持。
 (五) 指導役男內務之整理。
 (六) 其他交辦事項。
十  為維護及確保宿舍區之安全,宿舍區內除公有設備外,禁止使用任何
    交流電電器及私接電線;嚴禁使用酒精燈、瓦斯爐及存放違法 (禁) 
    或危險物品、酗酒、賭博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違者從重議處。
十一  為保持宿舍區之清潔美觀禁止於牆面、櫥櫃、門窗及床舖黏貼或釘
      掛圖片、畫像及掛鉤等物品。
十二  役男離開寢室或餐廳時,應將座椅放回定位,最後離開之役男應將
      電燈、電扇及電視電源關閉。
十三  個人物品應依規定放置於配發之櫥櫃內,禁止任意放置他處,寢室
      內之垃圾應妥為分類並每日由清潔值日負責清除,不可殘留於寢室
      內。
十四  夜間二十二時點名熄大燈,熄燈後嚴禁談笑喧嘩及任意走動,除如
      廁外,不得擅離寢室。
十五  役男休班於宿舍備勤應遵守相關生活作息規定,並應接受班長之指
      揮督導,如有抗命或怠惰不從,視情節之輕重議處。
十六  禁止將盛有熱飲之容器直接放置於桌面上,以免損壞桌面影響美觀
      。
十七  個人之換洗衣物應晾掛於行政大樓通往頂樓之樓梯間,禁止晾掛於
      他處。
十八  本守則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