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役男宿舍區為本所行政大樓四樓,包括寢室、餐廳、浴廁、禮堂、走 廊。
二 役男休班備勤時非因公務、會客或休假不得擅離宿舍區,違者議處。
三 宿舍區嚴禁會客或留宿外客,役男如有親友會客應經登記後,於指定 處所會客。非經報准嚴禁役男親友或其他人員進入或逗留。
四 宿舍區環境各項設備應隨時保持清潔,由輪值之役男清潔值日負責打 掃及整理,所有之門窗、玻璃、燈管、桌椅、櫥櫃或其他設備等,均 應隨時打掃及擦拭。
五 宿舍區內一切設備,役男應切實愛護,如有毀損或破壞時,應由損壞 人負責照價賠償,如係蓄意破壞者依情節之輕重議處。
六 役男寢室內務應依規定整理 (如附圖一、二) ,並經常保持清潔。桌 椅、床沿及窗戶禁止晾掛衣物或懸掛物品。
七 非就寢或補休時間,除因病核准外,不得任意開舖或躺臥床上。
八 宿舍區內不得高聲喧嘩或歌唱,以免影響所內之正常運作。
九 管理幹部 (班長) 職責: (一) 督導宿舍區環境之整潔。 (二) 排定清潔值日及安全士官之輪值及督導。 (三) 宿舍區設備之管理。 (四) 宿舍區內秩序之維持。 (五) 指導役男內務之整理。 (六) 其他交辦事項。
十 為維護及確保宿舍區之安全,宿舍區內除公有設備外,禁止使用任何 交流電電器及私接電線;嚴禁使用酒精燈、瓦斯爐及存放違法 (禁) 或危險物品、酗酒、賭博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違者從重議處。
十一 為保持宿舍區之清潔美觀禁止於牆面、櫥櫃、門窗及床舖黏貼或釘 掛圖片、畫像及掛鉤等物品。
十二 役男離開寢室或餐廳時,應將座椅放回定位,最後離開之役男應將 電燈、電扇及電視電源關閉。
十三 個人物品應依規定放置於配發之櫥櫃內,禁止任意放置他處,寢室 內之垃圾應妥為分類並每日由清潔值日負責清除,不可殘留於寢室 內。
十四 夜間二十二時點名熄大燈,熄燈後嚴禁談笑喧嘩及任意走動,除如 廁外,不得擅離寢室。
十五 役男休班於宿舍備勤應遵守相關生活作息規定,並應接受班長之指 揮督導,如有抗命或怠惰不從,視情節之輕重議處。
十六 禁止將盛有熱飲之容器直接放置於桌面上,以免損壞桌面影響美觀 。
十七 個人之換洗衣物應晾掛於行政大樓通往頂樓之樓梯間,禁止晾掛於 他處。
十八 本守則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