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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收容人使用伴唱機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1 月 01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6 月 03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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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主  旨:為陶冶收容人身心,提供正當休閒活動,並達寓教於樂,
    發揮團隊精神,培養責任觀念,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依  據: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二條規定辦理。
三  使用時間:各場舍利用無作業之時段。
四  使用地點:一、二工基督教堂,三工、四工天主教堂,五、六、七工
    、炊場、九工、合作社、八工、明舍伴唱機置於各單位;十工、技訓
    各職類置於視聽中心。
五  使用方式:依收容人使用伴唱機評分表評分結果第一名四小時、第二
    名三小時、第三名二小時、其餘場舍一小時;當季經評分結果為負分
    者,該場舍當季停止使用。
六  使用順序:本伴唱機由一、二、三、四、五、六、七、九工場、炊場
    、合作社、八工、十工及技訓各班輪流使用(為期一季),明舍每季使
    用二小時。
七  操作步驟:擬訂本伴唱機操作標準流程張貼於機組明顯處,請各場舍
    主管遵照標準流程操作,以避免機件故障。
八  保管點收:各場舍主管點收時需測試機組及配備,簽名、蓋章填註使
    用日期以示負責。
九  機組維護:各場舍於使用後,應派員擦拭乾淨,使用中如發現有損壞
    或異狀,應即回報教導科處理,不可任意拆卸或維修,經查有上述情
    形者,該場舍停止使用一年。
十  本伴唱機屬公有物品應愛惜使用,使用後依擺放位置歸回原位,如有
    故意損害或竊占情事,除照價賠償外,視其損害程度報請議處。
十一  各場舍如有因作業趕工或其他特殊理由須更動使用時間,場舍主管
      應先通知教導科承辦人,奉 准後始得更動使用時間。
十二  使用之場舍不得有逾越使用日數或任意更改使用時間之情形,如經
      察覺有上述情形,該場舍停唱一年。
十三  本注意事項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