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主 旨:為陶冶收容人身心,提供正當休閒活動,並達寓教於樂, 發揮團隊精神,培養責任觀念,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依 據: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二條規定辦理。
三 使用時間:各場舍利用無作業之時段。
四 使用地點:一、二工基督教堂,三工、四工天主教堂,五、六、七工 、炊場、九工、合作社、八工、明舍伴唱機置於各單位;十工、技訓 各職類置於視聽中心。
五 使用方式:依收容人使用伴唱機評分表評分結果第一名四小時、第二 名三小時、第三名二小時、其餘場舍一小時;當季經評分結果為負分 者,該場舍當季停止使用。
六 使用順序:本伴唱機由一、二、三、四、五、六、七、九工場、炊場 、合作社、八工、十工及技訓各班輪流使用(為期一季),明舍每季使 用二小時。
七 操作步驟:擬訂本伴唱機操作標準流程張貼於機組明顯處,請各場舍 主管遵照標準流程操作,以避免機件故障。
八 保管點收:各場舍主管點收時需測試機組及配備,簽名、蓋章填註使 用日期以示負責。
九 機組維護:各場舍於使用後,應派員擦拭乾淨,使用中如發現有損壞 或異狀,應即回報教導科處理,不可任意拆卸或維修,經查有上述情 形者,該場舍停止使用一年。
十 本伴唱機屬公有物品應愛惜使用,使用後依擺放位置歸回原位,如有 故意損害或竊占情事,除照價賠償外,視其損害程度報請議處。
十一 各場舍如有因作業趕工或其他特殊理由須更動使用時間,場舍主管 應先通知教導科承辦人,奉 准後始得更動使用時間。
十二 使用之場舍不得有逾越使用日數或任意更改使用時間之情形,如經 察覺有上述情形,該場舍停唱一年。
十三 本注意事項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