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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北看守所值日規則
公發布日: 民國 76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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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灣臺北看守所 (以下簡稱本所) 各級值日人員值日,依本規則行之
    。
二  本所係一羈押刑事被加之處所,任務特殊,為因應所內安全及便於緊
    急應變,每日特排定各級值日人員如左:
 (一) 總值日官:由副所長、秘書及戒護課長負責輪值。
 (二) 外值日官:由外課室主管及女所主任負責輪值。
 (三) 內值日官:由督察及分監教誨師負責輪值。
 (四) 外值日員:指定部分男性課員及同等職位人員負責輪值。
 (五) 值日司機:由各司機負責輪值,並在司機室待勤。
 (六) 值日工友:由各男性工友負責輪值,並在服務台接聽電話,協助登
      記接見,處理規定有關雜項事務。
 (七) 戒護課及衛生課為應戒護勤務需要緊急診療等業務特性,另行排定
      人員輪流值日。
三  總值日官處理事項:
 (一) 遇有重大事故,應立即指揮各級人員緊急應變,並儘速報告  所長
      並轉報上級機關首長、法務部值勤中心暨相關支援容單位協助處理
      。
 (二) 各種假日及平時值日時間內應不定時督勤,並督率指揮各級值日人
      員處理所內一切事務。
 (三) 長官臨時交辦事項。
四  外值日官 (值日員) 處理事項:
 (一) 非上班時間內如遇各級長官蒞所視 (巡) 察時,應即予接待並報告
      總值日官或所長及有關單位。
 (二) 行政大樓週邊辦公環境及水電使用情形之巡察,每日並應於末班警
      備車到所前至戒護中心協助查案。
 (三) 於職責範圍內之事務,應即時處理後簽報核備,其非職責所及者,
      應視事務性質分別報告總值日官或所長並通報有關單位處理。
 (四) 辦公時間外收到急要公文或掛號郵件,除密件及最速件儘速呈送
      所長處理外,應設專簿登記,由外值日員於翌日上班時點交收簽人
      員簽收。
 (五) 外值日官應將當日值日情形及各項重要事記摘要紀錄於值日記事簿
      內,由當日值日之工友於翌晨負責呈送  所長核閱。
 (六) 長官臨時交辦事項。
五  內值日官處理事項:
 (一) 負責戒護區各設施安全之查察及各級戒護人員勤務之調配、督導、
      巡查,並維繫囚情安定等各項戒護事宜。
 (二) 負責各項災害之預防及處理。
 (三) 收容被告罹患病需緊急外醫時,應經值日醫師認定後,送請內值日
      官核准後,並應向總值日官報備。
 (四) 長官臨時交辦事項。
六  各值日人員在上班時間內仍在各該課室處理原有職務工作,辦公時間
    外,則在值日官或指定之處所執行任務,並一律在所內用餐。
七  總值日官、外值日官、值日司機、工友之值日時間,自每日上午八時
    卅分起至翌日上午八時卅分止,並以每日上午八時卅分為交接時間,
    內值日官依戒護勤務時間另訂之,外值日員值日時間,自上午八時卅
    分起至廿一時卅分止,均不得遲到早退。
八  內外值日人員值日名牌並應懸掛於戒護區或行政大樓適當處所,書名
    值日員工姓名,并於辦公桌玻璃板下放置各治安單位及本所重要主管
    及業務人員電話一覽表,當月份值日人員輪值表,並設置於值日記事
    簿。
九  各級值日人員因公或其他事故需請求互換值日時,應於當值洽請其他
    值日人員交換輪值或代理,並應填報互換值日申請簿陳送  所長核准
    。
十  本規則經所務委員會議通過後,並自八十三年十一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