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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北看守所值日規則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
7
七  總值日官、外值日官、值日司機、工友之值日時間,自每日上午八時
    卅分起至翌日上午八時卅分止,並以每日上午八時卅分為交接時間,
    內值日官依戒護勤務時間另訂之,外值日員值日時間,自上午八時卅
    分起至廿一時卅分止,均不得遲到早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