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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北看守所值日規則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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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外值日官 (值日員) 處理事項:
 (一) 非上班時間內如遇各級長官蒞所視 (巡) 察時,應即予接待並報告
      總值日官或所長及有關單位。
 (二) 行政大樓週邊辦公環境及水電使用情形之巡察,每日並應於末班警
      備車到所前至戒護中心協助查案。
 (三) 於職責範圍內之事務,應即時處理後簽報核備,其非職責所及者,
      應視事務性質分別報告總值日官或所長並通報有關單位處理。
 (四) 辦公時間外收到急要公文或掛號郵件,除密件及最速件儘速呈送
      所長處理外,應設專簿登記,由外值日員於翌日上班時點交收簽人
      員簽收。
 (五) 外值日官應將當日值日情形及各項重要事記摘要紀錄於值日記事簿
      內,由當日值日之工友於翌晨負責呈送  所長核閱。
 (六) 長官臨時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