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增進法務部 (以下簡稱本部) 所屬各監獄、矯正學校、少年輔育院 、戒治所、看守所、少年觀護所及保安處分處所 (以下簡稱各矯正機 關) 管理人員之實務知識,培養正確觀念,以提高工作效能,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管理人員,指矯正機關主任管理員、管理員及負責戒護之 雇員。
三、各矯正機關辦理管理人員常年教育,應訂定實施計畫,並於每年一月 底前函報或層報本部核備。
四、各矯正機關為策劃管理人員常年教育事宜,得組織常年教育委員會 ( 以下簡稱教育委員會) 。
五、教育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矯正機關首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 副首長、秘書及各業務單位主管兼任。 有關常年教育教務事宜,由主任委員指定專人辦理。
六、管理人員常年教育分學科教育、術科教育二種。 學、術科教育採集中授課之方式,每二週實施一次,其進度由主任委 員訂定。
七、學科任教人員及術科指導人員,由各矯正機關聘請對該科目具豐富學 養或專長之人擔任。學科任教人員應按進度授課,各科目授課後,應 填具授課內容及管理人員出席情況 (如附表) ,以利本部派員抽查時 參考。
八、學、術科之教材,由各矯正機關教育委員會分期選編。
九、學科教育之測驗科目如下: (一) 監所法規:包括保安處分法規。 (二) 監所實務:包括監所事故之分析、處理及預防。 (三) 刑法暨刑事訴訟法概要。 (四) 諮商與輔導。
十、術科教育之測驗科目如下: (一) 鎮暴訓練。 (二) 戒護技術:包括戒具、警棍、槍械、通訊、消防器具之使 用與實 彈射擊、擒拿、柔道等。
十一、學、術科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舉行測驗: (一) 學科測驗: 1.各科目由任教人員命題二份,測驗日由主任委員簽名圈選一份 實施測驗。 2.測驗完畢,測驗卷均由任教人員初閱,陳主任委員複核後,予 以登記分數。 (二) 術科測驗:由主任委員指派委員二人評定成績。 前項測驗,本部得派員當場選題抽測之。
十二、測驗成績之計算,分學科及術科二種,學科佔百分之七十,術科佔 百分之三十。 前項測驗成績及主任委員圈選之學科試題,應函報或層報本部備查 ,列為當年考績 (成) 及陞遷調職之參考。
十三、學、術科抽測成績,獎懲方式如下: (一) 個人部分成績優良者由各矯正機關予以適當之獎勵;成績低劣者 予以加強輔導。 (二) 團體部分由本部綜合團體抽測成績及平時抽查辦理情形予以適當 之獎勵,適用對象為矯正機關首長、戒護業務主管及常年教育承 辦人員。
十四、新進管理人員於服勤前,應辦理職前訓練一週,其實施計劃由各矯 正機關自行訂定實施。
十五、本部派員視察各矯正機關或監督機關視察所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 時,對管理人員之常年教育實施情形,每年至少抽查一次。 監督機關抽查情形應函報本部備查。
十六、各矯正機關辦理常年教育所需之經費,在各矯正機關相關經費項下 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