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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矯正機關管理人員常年教育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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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學、術科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舉行測驗:  
   (一) 學科測驗:
        1.各科目由任教人員命題二份,測驗日由主任委員簽名圈選一份
          實施測驗。
        2.測驗完畢,測驗卷均由任教人員初閱,陳主任委員複核後,予
          以登記分數。
   (二) 術科測驗:由主任委員指派委員二人評定成績。
      前項測驗,本部得派員當場選題抽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