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矯正機關管理人員常年教育實施要點 11
十一、學、術科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舉行測驗:  
   (一) 學科測驗:
        1.各科目由任教人員命題二份,測驗日由主任委員簽名圈選一份
          實施測驗。
        2.測驗完畢,測驗卷均由任教人員初閱,陳主任委員複核後,予
          以登記分數。
   (二) 術科測驗:由主任委員指派委員二人評定成績。
      前項測驗,本部得派員當場選題抽測之。
民國 94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11
十一、學、術科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舉行測驗:  
   (一) 學科測驗:
        1.各科目由任教人員命題二份,測驗日由主任委員簽名圈選一份
          實施測驗。
        2.測驗完畢,測驗卷均由任教人員初閱,陳主任委員複核後,予
          以登記分數。
   (二) 術科測驗:由主任委員指派委員二人評定成績。
      前項測驗,本部得派員當場選題抽測之。
民國 81 年 01 月 04 日修正
11
十一  學、術科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舉行測驗:
   (一) 學科測驗:
        1 各科目由任教人員命題二份,測驗日由主任委員簽各圈選一份
          實施測驗。  
        2 測驗完畢,測驗卷均由任教人員初閱,陳主任委員複核後,予
          以登記分數。
   (二) 術科測驗:由主任委員指派委員二人評定成績。
      前項測驗,本部得派員當場選題抽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