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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矯正機關管理人員常年教育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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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學、術科抽測成績,獎懲方式如下:  
   (一) 個人部分成績優良者由各矯正機關予以適當之獎勵;成績低劣者
        予以加強輔導。
   (二) 團體部分由本部綜合團體抽測成績及平時抽查辦理情形予以適當
        之獎勵,適用對象為矯正機關首長、戒護業務主管及常年教育承
        辦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