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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矯正機關管理人員常年教育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5
五、教育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矯正機關首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
    副首長、秘書及各業務單位主管兼任。
  有關常年教育教務事宜,由主任委員指定專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