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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天然災害防救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71 年 05 月 28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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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建立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 (以下簡稱各矯正機關) 天然災害之防救
    機制,加強災害防救之聯繫通報、指揮監督及應變處理,特訂定本要
    點。
二、天然災害發生或有天然災害警訊時,法務部矯正司 (以下簡稱矯正司
    ) 應及時成立防救指揮連絡中心,各矯正機關應及時成立防救執行中
    心,並依照原訂之應變計畫確實執行。
三、防救指揮連絡中心及防救執行中心成立之時機如下:
 (一) 颱風:依據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時。
 (二) 水災:各矯正機關所在地,遇有豪雨連綿、河川水位暴漲,有造成
      災害之虞時。
 (三) 地震:地震發生對各矯正機關造成災害時。
 (四) 其他天然災害:旱災、寒害、土石流等對各矯正機關造成災害或有
      造成災害之虞時。
四、防救指揮連絡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 掌握各種災害狀況,對災情作蒐集、處理、彙整,並通報相關單位
      應變處理。
 (二) 密切注意颱風動態,了解颱風強度、可能移動方向、行經路線、影
      響範圍。
 (三) 加強災害防救相關各矯正機關之縱向指揮、督導及緊急救災之人力
      、物資調度及橫向協調聯繫事宜,處理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四) 其他有關防救災害事項。
五、防救指揮連絡中心之任務分配如附件。
六、各矯正機關每年應定期或於颱風季節前,檢查及準備下列事項:
  (一) 房舍及圍牆之耐震程度,及防颱之結構。
  (二) 房舍間之空地容量,與戒護安全之設施。
  (三) 發電機及各種照明之預為準備與設置。
  (四) 通訊設備與外界連絡情形,及廣播電視備置情形。
  (五) 急救醫藥與救護器材之購備情形。
  (六) 囚糧及一般食品之貯藏量,以及飲水之儲備情形。
  (七) 重要文卷、器材儲備安全處所情形。
  (八) 消防車輛、防火器料,及消防水源之檢查與保護情形。
  (九) 門窗、屋頂、板壁之牢固情形。
  (十) 電源及電線之安全檢查情形。
  (十一) 應變計畫、警力支援協定,救災工作人員分配之複檢情形。
  (十二) 其他有關災害防救之檢查及準備事項。
七、各矯正機關防救執行中心在天然災害中應有之措施如下:
 (一) 酌情取消員工休假,並集中待命。
 (二) 與當地有關單位保持連繫。
 (三) 維護人犯安全,防範人犯脫逃與暴動。
 (四) 天然災害之程度已達到難以維護人犯安全時,應迅速連絡申請支援
      單位派員協助,並報告矯正司防災指揮連絡中心協助處理。
 (五) 注意人犯之疏遷與安置,並隨時清點人數。
 (六) 及時搶救傷患,及維護供應物品。
 (七) 其他有關之應變措施。
 (八) 發生天然災害,在各矯正機關無法防避,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項或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處理時,應特
      別審慎。
八、各矯正機關防災執行中心於天然災害後應行辦理之事項:
 (一) 立即辦理復舊工作,儘速整理環境衛生及消毒。
 (二) 調查及報告災情。
 (三) 清理障礙物,清除危險物品及整修建築物。
 (四) 工作人員應即清點或交出其所領武器、彈藥、械具、工具及其他用
      品等,並檢查有無損壞缺少。
 (五) 召開會議、檢討得失。
 (六) 撤除防災執行中心,並將處理情形函報矯正司及監督機關。
九、各矯正機關處理天然災害,應強化組織,詳訂工作程序,合理分配任
    務,以期提高工作績效。
十、各矯正機關對於處理天然災害工作人員,得視其執行之勞績分別予以
    獎懲。
十一、矯正司及各矯正機關應設置防災專用聯絡電話及傳真機,供作災害
      防救之緊急聯繫通報及指揮監督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