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各矯正機關防災執行中心於天然災害後應行辦理之事項: (一) 立即辦理復舊工作,儘速整理環境衛生及消毒。 (二) 調查及報告災情。 (三) 清理障礙物,清除危險物品及整修建築物。 (四) 工作人員應即清點或交出其所領武器、彈藥、械具、工具及其他用 品等,並檢查有無損壞缺少。 (五) 召開會議、檢討得失。 (六) 撤除防災執行中心,並將處理情形函報矯正司及監督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