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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天然災害防救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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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矯正司及各矯正機關應設置防災專用聯絡電話及傳真機,供作災害
      防救之緊急聯繫通報及指揮監督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