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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天然災害防救要點 11
十一、矯正司及各矯正機關應設置防災專用聯絡電話及傳真機,供作災害
      防救之緊急聯繫通報及指揮監督之用。
民國 93 年 10 月 23 日修正
11
十一、矯正司及各矯正機關應設置防災專用聯絡電話及傳真機,供作災害
      防救之緊急聯繫通報及指揮監督之用。
民國 91 年 10 月 23 日修正
11
十一  矯正司及各矯正機關應設置防災專用聯絡電話及傳真機,供作災害
      防救之緊急聯繫通報及指揮監督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