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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天然災害防救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7
七、各矯正機關防救執行中心在天然災害中應有之措施如下:
 (一) 酌情取消員工休假,並集中待命。
 (二) 與當地有關單位保持連繫。
 (三) 維護人犯安全,防範人犯脫逃與暴動。
 (四) 天然災害之程度已達到難以維護人犯安全時,應迅速連絡申請支援
      單位派員協助,並報告矯正司防災指揮連絡中心協助處理。
 (五) 注意人犯之疏遷與安置,並隨時清點人數。
 (六) 及時搶救傷患,及維護供應物品。
 (七) 其他有關之應變措施。
 (八) 發生天然災害,在各矯正機關無法防避,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項或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處理時,應特
      別審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