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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天然災害防救要點 7
七、各矯正機關防救執行中心在天然災害中應有之措施如下:
 (一) 酌情取消員工休假,並集中待命。
 (二) 與當地有關單位保持連繫。
 (三) 維護人犯安全,防範人犯脫逃與暴動。
 (四) 天然災害之程度已達到難以維護人犯安全時,應迅速連絡申請支援
      單位派員協助,並報告矯正司防災指揮連絡中心協助處理。
 (五) 注意人犯之疏遷與安置,並隨時清點人數。
 (六) 及時搶救傷患,及維護供應物品。
 (七) 其他有關之應變措施。
 (八) 發生天然災害,在各矯正機關無法防避,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項或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處理時,應特
      別審慎。
民國 93 年 10 月 23 日修正
7
七、各矯正機關防救執行中心在天然災害中應有之措施如下:
 (一) 酌情取消員工休假,並集中待命。
 (二) 與當地有關單位保持連繫。
 (三) 維護人犯安全,防範人犯脫逃與暴動。
 (四) 天然災害之程度已達到難以維護人犯安全時,應迅速連絡申請支援
      單位派員協助,並報告矯正司防災指揮連絡中心協助處理。
 (五) 注意人犯之疏遷與安置,並隨時清點人數。
 (六) 及時搶救傷患,及維護供應物品。
 (七) 其他有關之應變措施。
 (八) 發生天然災害,在各矯正機關無法防避,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項或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處理時,應特
      別審慎。
民國 91 年 10 月 23 日修正
7
七  各矯正機關防救執行中心在天然災害中應有之措施如下:
 (一) 酌情取消員工休假,並集中待命。
 (二) 與當地有關單位保持連繫。
 (三) 維護人犯安全,防範人犯脫逃與暴動。
 (四) 天然災害之程度已達到難以維護人犯安全時,應迅速連絡申請支援
      單位派員協助,並報告矯正司防災指揮連絡中心協助處理。
 (五) 注意人犯之疏遷與安置,並隨時清點人數。
 (六) 及時搶救傷患,及維護供應物品。
 (七) 其他有關之應變措施。
 (八) 發生天然災害,在各矯正機關無法防避,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項或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處理時,應特
      別審慎。
民國 71 年 05 月 2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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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各監所及少年輔育院防災執行中心於天然災害後應行辦理之事項:
 (一) 立即辦理復舊工作,儘速整理環境衛生及消毒。
 (二) 調查及報告災情。
 (三) 清理障礙物,清除危險物品及整修建築物。
 (四) 工作人員應即清點或交出其所領武器、彈藥、械具、工具及其他用
      品等,並檢查有無損壞缺少。
 (五) 召開會議、檢討得失。
 (六) 撤除防災執行中心,並將處理情形函報本部或監督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