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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3 月 17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綜合規劃司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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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本部及所屬機關委託研究計畫之管理
    ,確保研究品質,落實研究成果之運用,特依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
    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要點」第四點規定,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作業要點所稱委託研究計畫,係指本部及所屬機關基於業務需要,
    動用年度公務預算或屬政府所有之基金作為研究經費,委託大專院校
    、研究機構、團體或個人執行具研究性質之計畫。
三、本部及所屬機關辦理委託研究計畫作業程序如次:
(一)擬定研究需求及研究主題,簽奉核定後據以辦理。
(二)將核定之研究需求及主題登載於本部網頁,公開徵求計畫。但連續
      性計畫或具迫切性、特殊性之研究計畫案,得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於
      簽奉核定後逕指定受委託對象。
(三)就徵得之研究計畫辦理審查及評選作業,擇定受委託對象後,依政
      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委辦事宜,其結果除登載於本部或所屬機關網頁
      外,並應以書面通知參與計畫評選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
(四)簽訂委託研究契約書。
(五)稽核受委託者是否依規定登錄「政府研究資訊系統」(以下簡稱
      GRB 系統)(網址:https://www.grb.gov.tw) 。
(六)依契約規定辦理各期報告審查、經費核撥(銷)及驗收違約處理等
      相關事宜。
(七)辦理研究成果發表及其他相關建議事項。
四、本部及所屬機關應參考 GRB  系統相關資訊,審慎選定研究主題、委
    託對象及研究人員;評選委託對象時,除應審酌計畫主持人之主持研
    究能力外,對同一期間(指研究計畫之研究期程重疊達四個月以上)
    接受政府委託研究計畫達二項以上者,尤應審慎衡酌考量。凡計畫主
    持人於同一期間接受政府機關委託二項以上研究計畫,或連續三次以
    上接受本部或所屬機關委託研究者,該計畫成效列為成效查核重點。
五、委託研究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研究主旨。
(二)背景分析。
(三)研究方法與步驗。
(四)研究人員及分工配置、研究人員學、經歷、主持人及協(共)同主
      持人參與政府委託研究計畫情形。
(五)研究經費。
(六)研究進度。
(七)研究預期成果。
(八)相關參考資料。
(九)GRB 表。
    委託研究計畫如須出國考察,應另提出國計畫書,併委託研究計畫書
    審查;考察報告應列為研究報告附錄或由委託機關存檔備查。
六、本部及所屬機關委託辦理之各項研究計畫,其經費應由年度業務相關
    預算科目項下支應,其項目包括:
(一)人事費:凡實施研究計畫所需研究人員之酬金屬之(如研究費、出
      席費等)。
(二)業務費:凡實施研究計畫所需之事物費用屬之(如問卷費、印刷費
      、資料蒐集費、電腦資料處理費等)。
(三)旅運費:凡實施研究計畫所需之國內外旅費及運費屬之。
(四)行政管理費:凡分攤受託單位支援研究計畫行政作業相關管理費用
      屬之。
(五)雜支:凡實施研究計所需支付之費用無法歸列前述各款者屬之。
    前項經費標準應針對研究計畫特性依會計作業相關規定辦理。
七、本部及所屬機關與受委託者應簽訂委託研究契約,契約應載明事項如
    下:
(一)委託機關、受委託者、雙方代表人(或負責人)及計畫主持人。
(二)計畫名稱及執行期間。
(三)計畫之經費及其撥付、報銷及所得稅扣繳方式。
(四)計畫變更或終止之程序。
(五)圖書、儀器、設備之購用及處理。
(六)研究成果及期中、期末報告提送期限及成果公開之處理方式。
(七)智慧財產權之歸屬。
(八)受委託者、計畫主持人及參與計畫工作人員,嚴守委託契約內容及
      委託機關業務機密之義務。
(九)受委託者及委託機關雙方對可能侵害第三者智慧財產權時之責任歸
      屬。
(十)受委託者接受研究成果驗收之義務。
(十一)受委託者配合委託機關查核計畫執行情形之義務。
(十二)違反約定事項之處理。
(十三)其他有關事項。
八、委託研究計畫經費之撥付,以分三期付款為原則,第一期以契約簽定
    後付總額之百分之三十;第二期以期中報告提出經審查通過後付總額
    之百分之四十;第三期以期未報告審查並修正通過後付總額之百分之
    三十。
    各期請款應填具領據,各項費用並應按計畫之規定核實動支,不得移
    作他用,如因實際需要必須調整時,則應提出經費調整對照表,並敘
    明理由,徵得本部或所屬機關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
九、本部及所屬機關應要求受委託者,於委託研究契約簽訂後,將研究計
    畫摘要登錄於 GRB  系統;期中、期末及成果研究報告亦應依時程登
    錄之。
十、各計畫受委託者應按期提出期中、期末報告(含研究報告摘要)送本
    部或所屬機關,如有不可歸責事由,致未能按期履行時,應於其事由
    發生後十日內,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本部,延期期
    限以三個月為限,且延長執行期間所需之經費由受委託者自行負擔。
    受委託者如未於期限內通知或經本部認定非屬不可歸責事由時,不得
    以之作為遲延履行之理由。
十一、本部及所屬機關對於受委託者所提期中及期末報告暨研究成果應嚴
      予審查並依契約驗收,審查意見並應送受委託者參考修正研究成果
      報告書。
十二、受委託者應於研究計畫期滿前一個月,將期末報告書初稿送本部或
      所屬機關審查;本部或所屬機關於收受報告書初稿十五日內完成審
      查,並將審查意見送請受委託者於十五日內補充、修正或說明;期
      末報告書審查通過後,受委託者應提送研究報告書(含研究報告摘
      要)二十份及電子檔二份,據以辦理驗收等事宜。
十三、本部及所屬機關人員參與委託研究工作不得支領研究費或其他費用
      。
十四、本部及所屬機關各項委託研究計畫報告完成後,應即將研究報告送
      本部綜合規劃司及中外法規資料室各二份存查,並登錄於 GRB  系
      統;另應於委託研究計畫完成後四個月內,將非屬限閱或機密之研
      究報告二份及電子檔,函送國家圖書館辦理寄存,供公眾參考使用
      。
十五、本部及所屬機關應指定專人確實監督掌握委託研究計畫之執行進度
      並建立完整資料檔案。
十六、本部及所屬機關委託研究計畫之採購爭議案件,由採購單位會同有
      關單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