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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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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部及所屬機關委託辦理之各項研究計畫,其經費應由年度業務相關
    預算科目項下支應,其項目包括:
(一)人事費:凡實施研究計畫所需研究人員之酬金屬之(如研究費、出
      席費等)。
(二)業務費:凡實施研究計畫所需之事物費用屬之(如問卷費、印刷費
      、資料蒐集費、電腦資料處理費等)。
(三)旅運費:凡實施研究計畫所需之國內外旅費及運費屬之。
(四)行政管理費:凡分攤受託單位支援研究計畫行政作業相關管理費用
      屬之。
(五)雜支:凡實施研究計所需支付之費用無法歸列前述各款者屬之。
    前項經費標準應針對研究計畫特性依會計作業相關規定辦理。